(2015)甘查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李红春与大连天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红春,大连天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春。委托代理人于为民,系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楠,系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天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华。申请人李红春与被执行人大连天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款项5万元,余款分期给付。现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万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