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罪犯黄世斌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世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605号罪犯黄世斌,男,1974年2月1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世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00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黔高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于2009年12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3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5年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世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6月、2014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安顺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黄世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世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5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 开 英人民陪审员 莫 豫 川人民陪审员 胡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