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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兵八民破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重整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兵八民破字第3-4号申请人: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王乐,管理人负责人。2015年4月10日,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实业”)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附后),申请人的依据如下:天盛实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召开。2015年3月14日,由债权人对《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由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经表决,税款债权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未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管理人与表决未通过的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进行协商,2015年3月31日,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再次表决,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再次表决。经再次表决,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仍未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此外,职工债权组在2015年3月2日已提前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本院认为,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批准的条件:(一)经过分组表决,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将就其担保财产按照评估值或实际变现值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债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获得的清偿比例;(四)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五)天盛实业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天盛实业重整计划草案;二、终止天盛实业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娄战英审判员  孙铭徽审判员  孟令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文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