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和旺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臧晓明、周清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和旺建筑器材租赁部,臧晓明,周清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和旺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合丰村陶家湾组黄树初私房。经营者曾勇,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臧晓明,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清文,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和旺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臧晓明、周清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和旺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15年5月4日向本��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臧晓明、周清文银行存款2872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和旺建筑器材租赁部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和旺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臧晓明、周清文银行存款2872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泽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员吴汪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