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郝胜利与渭南市红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胜利,渭南市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郝胜利,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渭南市宏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锐利,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渭临劳仲案字(2014)3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市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郝胜利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0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郝胜利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郝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临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渭临劳仲案字(2014)35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刘娟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