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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0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唐俊海与孙俭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俊海,孙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0051-3号申请执行人唐俊海。被执行人孙俭。原告唐俊海诉被告孙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崇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1、孙俭对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698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永润纺织印染(宜兴)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支付方式为: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75万元,利随本清(利息自2013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于2015年1月、4月、7月、10月、2016年1月、4月、7月、10月每月底前各支付50万元,利随本清(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于2016年10月底前支付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33731.5元。(2014)新民初字第069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已履行的债务部分,在本案的相邻债务中作相应抵扣。2、若孙俭不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唐俊海则有权就孙俭结欠的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3、诉讼费28335元,由孙俭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孙俭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C区68-1207的房屋所有权。因涉及案外人权益,唐俊海请求暂缓处置。轮候查封了苏B×××××车辆档案。扣划了孙俭的公积金20000元。将孙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的财产,本院无处分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丽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