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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麻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劲松申请执行麻栗坡金源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劲松,麻栗坡金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麻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彭劲松,男,汉族,马关县人,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卢灿,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麻栗坡金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燕强,总经理。关于彭劲松与麻栗坡金源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彭劲松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麻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麻栗坡金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彭劲松转让价款490000.00元,及承担案件诉讼费6900.0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4)麻执字第251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沈文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学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