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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执民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旭华与朱林哲、吕毓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武执民字第749号原告周旭华与被告朱林哲、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太平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吕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金武商初字第0020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旭华于2014年0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林哲、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太平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吕毓群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82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武执民字第7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旭华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