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张执字第018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于荣祥与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苏晓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荣祥,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苏晓明,常熟市皇家商贸有限公司,谭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875-1号申请执行人于荣祥。被执行人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联丰路8号1-1幢。法定代表人苏晓明,总经理。被执行人苏晓明。被执行人常熟市皇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常熟世界贸易中心)B1712。法定代表人谭志军,总经理。被执行人谭志军。于荣祥与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苏晓明、常熟市皇家商贸有限公司、谭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苏晓明于2014年7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截至2013年7月24日的利息20万元、诉讼费15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150元;二、苏晓明自2014年8月开始,分连续12个月,于每月月底前归还本金16.66万元及本金16.66万元自2014年8月1日起至之际归还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的利息;三、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皇家商贸有限公司、谭志军对苏晓明的上述一、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苏晓明、常熟市皇家商贸有限公司、谭志军有一期未按本协议第二、三项履行,则于荣祥可就总额200万元扣除本协议已履行部分之余额及按照月息2%计算的利息申请法院执行;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50元,由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苏晓明、常熟市皇家商贸有限公司、谭志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荣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苏晓明、苏州克伦威尔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皇家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均抵押给银行等,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尚未执行到位202015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家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