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辖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综合训练基地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综合训练基地,李红民,陈金成,王士文,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良种草试验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辖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综合训练基地。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傅玉恩,司令员。委托代理人:李连祥,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雪蕾,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民,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成,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士文,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良种草试验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城。负责人:王志石,所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综合训练基地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9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良种草试验所均是军队单位,本案所涉及的标的为军队土地,本案应由军事法院审理更为适宜。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军区军事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属普通民事诉讼,不属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淑媛审判员  杨敬栓审判员  魏金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