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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齐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齐河县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齐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和,总经理。被执行人:齐河县隆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兆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河县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