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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民初字第1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薛乐强与宋经坤、李忠明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乐强,宋经坤,李忠明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民初字第1180-2号原告薛乐强。委托代理人卢运章。被告宋经坤。被告李忠明。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乐强与被告宋经坤、李忠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乐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90元,减半收取96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清河审 判 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王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安郁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