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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荣康与郑艳珍、唐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荣康,郑艳珍,唐崇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811号原告郭荣康。被告郑艳珍。被告唐崇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荣康诉被告郑艳珍、唐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以被告郑艳珍因涉嫌集资诈骗,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现尚未审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荣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荣康负担。审 判 长  杨彩霞人民陪审员  佘 明人民陪审员  唐仁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熊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