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毛瑞兵与王伟力、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瑞兵,王伟力,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毛瑞兵。委托代理人栾国涛,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力。被告吕萍,就。原告毛瑞兵与被告王伟力、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毛瑞兵委托代理人栾国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伟力、吕萍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8日被告王伟力向原告毛瑞兵借款33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拒绝偿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具状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两被告未到庭,无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王伟力系同事关系,2014年5月8日,被告王伟力称经营困难向原告借款3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毛瑞兵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元于2014年5月22日归还借款人王伟力2014.5.8”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另查明,被告王伟力、吕萍于2010年9月1日结婚登记,于2011年11月24日离婚,2013年11月22日复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因二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公告送达,支付公告费6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在案佐证,经开庭审核,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王伟力借原告毛瑞兵人民币3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伟力、吕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伟力、吕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毛瑞兵借款本金33000元。二、被告王伟力、吕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毛瑞兵公告费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建钢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人民陪审员 李乃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