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下碑寺乡尹庄村委李一组诉被告李海伟、李保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下碑寺乡尹庄村委李一组,李海伟,李保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881号原告泌阳县下碑寺乡尹庄村委李一组。群众代表李宗保、李炳朝、李金林、李得林,该组群众。被告李海伟,男,51岁,汉族,乡政府干部,李二组。被告李保林,男,195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泌阳县下碑寺乡尹庄村委李一组诉被告李海伟、李保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泌阳县下碑寺乡尹庄村委李一组诉称,2004年2月16日,被告李海伟与原告单位前任组长李保林签订了承包集体林地、荒地承包合同1180亩,一日之内签订二份合同,李海伟在原告村组找了19位村民群众在合同上按了手印。被告李保林身为李一组组长,未召开群众会公开讨论,群众都不知道,不同意签订这二份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和合同条款,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李海伟与原告单位村组长李保林于2004年2月16日签订的集体林地荒地承包合同(两份)无效;要求依法让被告退还给原告林地、荒地的经营管理权属,包赔2004年2月16日-2015年5月1日期间内经济损失暂定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下碑寺乡尹庄村委李一组起诉状无全体群众代表签名按指印,被告李海伟的具体地址亦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泌阳县下碑寺乡尹庄村委李一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