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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48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程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5年5月4日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全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朋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