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5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浦凤宇与唐山市丰润区金鼎工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凤宇,唐山市丰润区金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18-1号原告:浦凤宇。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金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唐山市丰润区杨官林镇杨官林村东。法定代表人:皇甫志友,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浦凤宇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金鼎工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案中,原告浦凤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金鼎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原告浦凤宇提供银行存款8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浦凤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金鼎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浦凤宇的银行存款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齐雁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