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1768孙瑞山与巴林左旗林东镇衙门庙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山,巴林左旗林东镇衙门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孙瑞山,男,73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巴林左旗林东镇衙门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王伟岩,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瑞山与被告巴林左旗林东镇衙门庙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林左旗林东镇衙门庙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瑞山撤回对被告巴林左旗林东镇衙门庙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侯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