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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民二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志中与刘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二初字第267号原告:刘志中,农民。被告:刘顺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中诉被告刘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经减半后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志中负担。审判长张天任审判员李乐秋审判员周霄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姚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