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原 告 马 某 某 与 被 告 李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660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生于1981年5月1日,居民,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李某某,男,回族,生于1974年4月28日,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爱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