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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原 告 马 某 某 与 被 告 李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660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生于1981年5月1日,居民,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李某某,男,回族,生于1974年4月28日,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爱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