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炳旋与朱雅琼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旋,朱雅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00135号申请人陈炳旋(又名陈璇),女,汉族,现为太白初中二年级学生,住扶风县杏林镇。法定代理人陈科平,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为杨凌区揉谷中学教师,系申请人之父。被执行人朱雅琼,女,汉族,扶风县农技中心职工。申请人陈炳旋与被执行人朱雅琼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的(2011)扶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朱雅琼每月给付申请人陈炳旋抚养费300元,至申请人陈炳旋成年为止。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15日权利人向申请本院执行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11日的抚养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朱雅琼交纳了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11的抚养费及执行费共计4350元(含执行费50元),申请人陈炳旋法定代表人陈科平已将案款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1)扶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祎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