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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炳旋与朱雅琼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旋,朱雅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00135号申请人陈炳旋(又名陈璇),女,汉族,现为太白初中二年级学生,住扶风县杏林镇。法定代理人陈科平,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为杨凌区揉谷中学教师,系申请人之父。被执行人朱雅琼,女,汉族,扶风县农技中心职工。申请人陈炳旋与被执行人朱雅琼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的(2011)扶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朱雅琼每月给付申请人陈炳旋抚养费300元,至申请人陈炳旋成年为止。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15日权利人向申请本院执行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11日的抚养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朱雅琼交纳了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11的抚养费及执行费共计4350元(含执行费50元),申请人陈炳旋法定代表人陈科平已将案款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1)扶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祎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