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民二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汕头市金平区金亿车队因与被上诉人陈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头市金平区金亿货运车队,陈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民二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金平区金亿货运车队。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刘伯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俊生,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文,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冰,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林少丹,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住所地:汕头市。负责人:苏大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郁郸、谢奕蔓,均为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汕头市金平区金亿车队因与被上诉人陈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2014)揭惠法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2014)揭惠法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重审。汕头市金平区金亿货运车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43.23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邹秋玲审 判 员 刘伟凯代理审判员 鄞琼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杨勉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