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杨静与杨爱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杨爱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杨静,女,生于1989年10月23日,汉族。被告杨爱香,女,生于1963年2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与被告杨爱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静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杨静负担。审判员 许龙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