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纪国柱与任丘市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国柱,任丘市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纪国柱。委托代理人王巍,任丘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丘市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国柱诉被告任丘市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国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国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国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纪国柱承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