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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霍明军与武安安康医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明军,武安安康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明军。委托代理人袁增旺,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安康医院。住址:武安市中兴路***号。法定代表人侯志慧,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靳号亮,河北玉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文召,系该院员工。上诉人霍明军因与被上诉人武安安康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03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034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梁兴元审判员  白 湘审判员  郑金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 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