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童孝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童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327号申请执行人芜湖信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周凤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童孝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二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童孝军所所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锦绣江南小区X栋XXX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玉宝审 判 员 汪国强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方 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