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862—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安易源等二十七人与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菊兰,孙金莲,廖明基,姚世玉,李学均,张凤兰,刘小松,唐继明,林志锋,庞海深,叶琴芳,孙志南,全承建,佟月月,戴宝庭,杨永聪,安易源,涂贻甜,阳春林,陈志平,张瑞容,陈佑进,何仁君,赖柳云,陈少明,莫丽春,温丽芳,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862—18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菊兰。(186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金莲。(186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明基。(1864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世玉。(186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均。(186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兰。(186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松。(186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继明。(186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志锋。(187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海深。(1871号案)上诉人(原审��告)叶琴芳。(187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志南。(187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全承建。(1874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佟月月。(187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宝庭。(187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聪。(187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易源。(1878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涂贻甜。(1879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春林。(1880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平。(1881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容。(1882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佑进。(1883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仁君。(1884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柳云。(1885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少明。(1886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莫丽春。(1887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温丽芳。(1888号案)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子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华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倩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展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建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泽民。上诉人龚菊兰等27名员工因与被上诉人联达金属表带(深圳)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深圳市专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27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鹏民初字第273—290、29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二十七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龚菊兰等27名员工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龚菊兰等27名员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龚菊兰等27名员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书记员 陈晓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