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陆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甲,陆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4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法定代理人:杨某乙,博西华家电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系杨某甲母亲。委托代理人:杨道成,滁州市南谯区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秀宗,滁州市南谯区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某甲为与被上诉人陆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乙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乙撤回上诉申请,系代表上诉人杨某甲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杨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庆龙审 判 员 夏 根代理审判员 夏晓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成玮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