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田永兵与程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兵,程红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14号原告:田永兵被告:程红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永兵诉被告程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永兵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红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永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兵撤回对被告程红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田永兵负担。审 判 长 甘 露审 判 员 张 冉人民陪审员 赵书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侯威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