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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田永兵与程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兵,程红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14号原告:田永兵被告:程红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永兵诉被告程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永兵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红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永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兵撤回对被告程红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田永兵负担。审 判 长  甘 露审 判 员  张 冉人民陪审员  赵书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侯威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