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黔六特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龙兴平 代莉 张江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兴平,代莉,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龙兴平,男,1982年4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六枝特区平寨镇跃进路119号。申请执行人代莉,女,1988年8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江,男,1982年1月7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六枝特区落别乡牛南村七组。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张江下落不明,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黔六特执字第5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开友审判员  吕永全审判员  田兴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