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源祥不服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立字第00002号不予受理裁定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089号上诉人杨源祥,男,生于1951年7月20日,汉族。上诉人杨源祥不服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立字第0000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杨源祥上诉称,上诉人就本案的事实已经向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映,要求追究XX的刑事责任,但山阳县人民检察院经查证认为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山检反贪不立(2014)7号《不立案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上诉人起诉向XX主张权利,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另外,原审法院审查时间过长,原裁定应予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源祥向商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称,XX以给山阳交通局党支部书记安学成行贿为由骗取其工程款6.8万元,按照其诉称,XX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那么双方之间的纠纷就不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尽管杨源祥提供了山阳检察院因认为安学成没有受贿行为不予立案的决定书,但该决定是针对安学成的,并不涉及XX,而且涉嫌诈骗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所以杨源祥以山阳检察院对安学成决定不立案,就认为法院应当按民事案件立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故商南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审查时间过长与是否符合民事立案条件没有关系,所以其要求撤销原裁定的理由亦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尤永刚代理审判员 张 瑞代理审判员 邓昊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