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冯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冯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71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2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冯某1,男,汉族,1979年1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原告陈某诉被告冯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被告冯某1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下半年的时候自由认识后恋爱,于××××年××月××日到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冯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冯某3。婚后,夫妻感情刚开始尚好,后来因为被告性格脾气不好,双方经常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法院起诉: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儿子冯某3由原告负责抚养、女儿冯某2由被告负责抚养;3、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冯某1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答辩期限内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自由认识后恋爱,于××××年××月××日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冯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冯某3。近年来,因为被告性格脾气不好,双方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也因此离开回被告返娘家居住。2014年10月2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及要求抚养婚生儿子。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已生育了女儿冯某2、儿子冯某3,组成了一个健康完整的家庭,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好好维护。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让互谅,夫妻双方是可以和好的。因此,原告以被告性格脾气不好,双方经常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而提出离婚请求,缺乏理由,为维护合法婚姻家庭的稳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冯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