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杜德芹与门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德芹,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杜德芹,居民。被执行人门志强,个体。本院在执行杜德芹与门志强工商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高劳人仲案字第692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