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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杜德芹与门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德芹,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杜德芹,居民。被执行人门志强,个体。本院在执行杜德芹与门志强工商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高劳人仲案字第692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