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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市南峰纸品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志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南峰纸品彩印有限公司,傅志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182号原告泉州市南峰纸品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陈锦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傅志君,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南峰纸品彩印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傅志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南峰纸品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泉州市南峰纸品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见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