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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吴国艳与山东辛平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艳,山东辛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吴国艳,居民。被执行人山东辛平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吴国艳与山东辛平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三终字第673、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