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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株洲盛元硬质合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夏志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盛元硬质合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夏志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株洲盛元硬质合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大丰村新塘组。法定代表人李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夏志华,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盛元硬质合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志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盛元硬质合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盛元硬质合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盛元硬质合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志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878元,由原告株洲盛元硬质合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坤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