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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杨商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XX亚与蔡中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杨商初字第0015号原告XX亚,居民。被告蔡中华,居民。原告XX亚诉被告蔡中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中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亚诉称,1995年,被告请原告作为担保人向他人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3分,期限2年。期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原告被迫于1997年代替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1万元。此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该笔款项未果。2010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三年内还清款项,如未按期归还,自1995年起,按照月息三分计算利息。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5万元及其利息,从1995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蔡中华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份左右,被告向案外人李德权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年,月息3分,原告为该借款予以担保。期满后,被告未按时利息偿还义务,作为担保人的原告为被告履行了偿还义务。2010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欠到人民币伍万元正,蔡中华,2010年16日,三年内还清,如不还清,从95年按叁分利息算清”。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庭审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5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0年10月16日计算。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及原告当庭陈述的部分内容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担保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1995年,被告向案外人李德权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其逾期利息,原告为该借款予以担保,三方形成的借贷、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期满后,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未按时履行偿还义务,作为担保人的原告为被告履行了偿还义务。现原告向被告追偿人民币5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从2010年10月16日起计算,未超出原、被告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XX亚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从2010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 亮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