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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476号原告:孙某某,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某,系辽宁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47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系辽阳县泉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年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闵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刘秋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