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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柯昌乐与安徽力士建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昌乐,安徽力士建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柯昌乐,男,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力士建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义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1月2日作出的(2013)舒民一初字第01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安龙审判员  董思杭审判员  倪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褚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