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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3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胡燕与江平中、蒲晓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燕,江平中,蒲晓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燕,女,汉族,1983年2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曹华,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平中,男,汉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蒲晓玲,女,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斐,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燕与被上诉人江平中、蒲晓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胡燕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位于四川省郫县红光镇,该地址产生的不动产纠纷应由郫县人民法院管辖,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9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移送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237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长军代理审判员  傅 敏代理审判员  孙泽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艳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