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与广州蓝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蓝弧动画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广州蓝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蓝弧动画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号原告: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蓝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王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添雄,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桂洪,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蓝弧动画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王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添雄,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桂洪,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被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运营总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被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蓝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蓝弧动画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广州蓝弧动画传媒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动画连续剧及其动画角色形象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包括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因此本案纠纷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等8个基层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2]154号)规定,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经审查,被告广州蓝弧动画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荔湾区。原告对该被告等诸多当事人提起侵害著作权之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广州蓝弧动画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另外指出,原告提起本案之诉虽然在2015年1月1日前,本院也已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但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被告广州蓝弧动画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本案宜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上述之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陈东生审 判 员 彭 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潘 潇书 记 员 高 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