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黄民初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忠军与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军,王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黄民初字第01100号原告:吴忠军,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号。被告:王XX,现羁押于沧州市沧南监狱。原告吴忠军与被告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忠军于2015年5月4日因被告无法送达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忠军的撤诉申请复核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军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由原告吴忠军承担。审判长 魏云良审判员 丁金瑞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玉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