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苏中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邓卫红、王黎明等与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卫红,王黎明,杨世跃,袁迎伍,苏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苏中行初字第00021号原告邓卫红。原告王黎明。原告杨世跃。原告袁迎伍。委托代理人郝喜新,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四名原告。被告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998号。法定代表人周乃翔,市长。委托代理人罗景远,江苏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云。原告邓卫红、王黎明、杨世跃、袁迎伍因不服被告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征(2013)12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下称苏府征(2013)12号《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被告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因本院已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华允鉴诉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征(2013)12号《征收决定》一案,故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4年7月16日,本院就该案作出(2014)苏中行初字第0010号行政判决,驳回华允鉴的诉讼请求。华允鉴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苏行终字第0013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故本案恢复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卫红、王黎明、杨世跃、袁迎伍诉称,被告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苏府征(2013)12号《征收决定》,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原告认为被告以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项目建设的名义,擅自扩大征收范围,违法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且程序违法,补偿不合理不合法,请求依法撤销苏府征(2013)12号《征收决定》。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1、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2、苏府征(2013)12号《征收决定》;3、原告邓卫红、王黎明、袁迎伍各自的房产证、土地证及原告杨世跃的房产证。被告苏州市人民政府辩称,被告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苏府征(2013)12号《征收决定》,决定对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苏锦站、北寺塔站、观前街站、乐桥站、十全街站和竹辉路站,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房屋征收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被告于2013年10月22日将上述《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苏州日报》进行了公告。被告作出的苏府征(2013)12号《征收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1、苏府征(2013)12号《征收决定》;2、发改基础(2012)24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及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3、苏发改设施发(2012)14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苏州轨道交通4号线及支线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4、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摘录);5、苏州市规划局苏规地核(2013)0002号《项目规划意见》;6、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苏锦村站规划红线图;7、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土地性质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说明》附图,编号为(2013)2、3、4、5、6、7号;8、苏府(2013)176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9、《关于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议纪要》;10、《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场公示照片;11、苏府(2013)219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知》;12、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示照片;13、关于轨道交通4号线项目征收专款专用账户的函(附:宁波银行对账单);14、关于房屋征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附邮寄凭证);15、房屋调查结果的公告(附调查结果表);16、房屋调查结果公示照片;17、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材料;18、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9、关于专题研究轨道交通4号线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会议纪要;20、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本院认为,(2014)苏中行初字第0010号行政判决对苏府征(2013)12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定苏府征(2013)12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行终字第00132号行政判决亦维持原判。故原告邓卫红、王黎明、杨世跃、袁迎伍要求撤销苏府征(2013)12号《征收决定》,其诉讼标的已为该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卫红、王黎明、杨世跃、袁迎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芝颖代理审判员  林 磊代理审判员  倪志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尹 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