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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潞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吴连军诉被告李建忠、薛根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连军,李建忠,薛根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潞民初字第83号原告吴连军,男,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大新庄乡大新庄村人,住本村1组653号。被告李建忠,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村社区人,住本社区。被告薛根堂,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街社区人,住本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连军诉被告李建忠、薛根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连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1元,减半收取4710.5元,由原告吴连军承担。审判长  张宇安审判员  安永亮审判员  赵雅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