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陈细德与广州市海珠区发彩印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5民一初19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细德,广州市海珠区发彩印刷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陈细德,住所地湖南省江永县。委托代理人:赵永磊,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发彩印刷厂,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何建清。原告陈细德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发彩印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4年2月份起,被告雇用原告作为其纸盒加工外部计件员工,2014年4月前的工资已经支付完毕,之后被告始终拖欠原告4月份到11月份的工资,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拖欠工资累计17023元。后被告因同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而被查封却始终拖欠原告的工资拒绝发放,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7023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是何建清。2014年12月2日,何建清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本人何建清现欠员工陈细德在本人经营的发彩印刷厂工作期的工资如下:2014年4月至11月外发17023元。本人确认以上员工工资金额无误并承诺于年月日前支付上述工资全部款项。同日,何建清出具《证明》,载:陈细德发彩外发计件员工费17023元,以上情况属实,证明人何建清。原告因被告至今未付工资,于2015年1月8日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民法通则》规定,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欠条和证明,证实被告欠付原告工资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至今未付工资,对此被告不作抗辩,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按规定,工资应按月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受理费应由被告负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17023元。本案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国钊人民陪审员 何正珍人民陪审员 钟信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韩 寒窦若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