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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小华与被执行人钟焰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小华,钟焰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342号申请执行人:闫小华.被执行人:钟焰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钟焰兵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3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董泽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凃晓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