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356号原告:高某。被告:张某,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相晓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石利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