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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水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水民初字第4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昝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保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23日在白银市平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少,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怀胎8个月因疏于照顾,致胎死腹中,后被引产。引产后被告依然对原告不管不顾,给原告的身心造成巨大痛苦。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而且原告知道我是因为工作原因才无法经常回家,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23日在白银市平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婚姻证两份在卷为凭,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应理智协商处理,化解矛盾,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双方虽有矛盾,但并未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张兆林提出离婚,但未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却已破裂,被告昝秀权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昝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保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袁玺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