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松彬、姜书晓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松彬,姜书晓,白广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字第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松彬,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书晓,女。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中强,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广义,男。委托代理人刘欢,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松彬、姜书晓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二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松彬、姜书晓及委托代理人李中强,被上诉人白广义的委托代理人刘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违法缺席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二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随成审 判 员 蒋晓静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巩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