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西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钟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西民初字第77号原告:钟某甲,住广州市开发区。被告:钟某乙,住广州市萝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甲诉被告钟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协议和好,原告钟某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甲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荧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政乔 微信公众号“”